一、本批標售之標的物品名、數量、標售底價及保證金金額如投標須知附表。 二、開標日期及地點:訂於115年9月18日(星期五)上午9時30分於本機關4樓第3會議 室開標。當天如因颱風或其他突發事故停止上班,則順延至恢復上班之第1個工作天上 午9時30分於本機關4樓第3會議室開標。 三、投標方式: 有意投標者,請於本公告之日起至115年9月17日(星期四)下午5時止,在辦公時間內 向本機關秘書室(電話:(04)2252-2966分機743,地址:臺中市南屯區黎明路2段497號 4樓)洽詢,領取投標須知、投標單、標封等,或至本機關全球資訊網 (https://www.nlsc.gov.tw/)下載,並依照投標須知填寫,郵遞投標。 四、本案採複數決標,每1個標的物項次提供1張投標單,投標廠商得自由選擇單項或全 項投標,分項報價,依欲投標之標的物,填寫該項次之投標單,如無意願投標之項次, 不須填寫亦無須檢附。 五、本批標售標的物堪用狀況不一(部分零組件已破壞或拆除),本機關不負瑕疵擔保責 任,投標人得於開標前電洽本機關秘書室安排參觀標售之標的物,並以現狀標售。 六、投標廠商得標後應繳之全部價款,應於115年9月29日(決標之次日起5個工作天內 )以前至本機關出納室1次繳清或匯入中央銀行國庫局(代號:0000022)第 24080102129034帳號,戶名:內政部國土測繪中心,匯款種類:公庫匯款(所繳保證金 應抵繳價款)。如因故延後開標,上述應繳價期限亦隨延後開標日數順延之。 七、得標廠商繳清全部價款後3日內,由本機關按現狀交付標的物(標的物若存置地點 變更,由本機關另行通知)。 八、得標廠商於得標後,無論標的物有無價值均須清運,其他非可變賣之廢棄物品,均 由得標廠商清運至政府立案之廢棄物處理場,其費用由得標廠商支付。本批標售標的物 經售出後,日後若有影響環保、公害或觸犯現行法律規章等情事發生,概由得標廠商負 相關法律責任。得標廠商應於115年10月8日前將標的物清運完畢,若有逾期未清運時, 視同得標廠商放棄標的物之所有權。 九、其他事項詳見投標須知。 十、本公告刊登事項如有錯誤,以本機關公告(布)欄張貼者為準。













